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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纪律与考勤
2016-04-01 00:00  

第五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 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除正常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六学时计,离校连续三天以上者(双休日亦计算在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计;实习、实训、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协同辅导员、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系部办公室。各系由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同意后方为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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