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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6-12-27 16:13  

 

为落实国家、省级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大赛文件有关要求,加快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化建设,鼓励师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学校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划分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的竞赛。

()竞赛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一类、国家二类、省级一类、省级二类、校级六个等级。由非官方机构举办或以赢利为目的的竞赛,不执行本办法。

二、竞赛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各职能部门负责竞赛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初审各二级学院(部)提出的竞赛项目立项申请并组织认定各类竞赛项目级别。  

2.收集、公布各类竞赛项目的信息。  

3.做好各类竞赛项目的管理、协调和过程监控。  

4.组织各类竞赛项目。  

5.做好竞赛项目奖励的审核工作。  

6.负责各类竞赛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7.组织各类竞赛项目的总结交流与表彰等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制定本学院(部)竞赛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除获奖奖励之外的所有费用并审定支出)。  

2.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竞赛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训练计划等。  

3.落实训练场地、设备。因需要购置设备的竞赛项目,应在上一年度实验实训建设项目中提出立项申请。  

4.分阶段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参赛师生广泛参与培训,选拔优秀选手参赛,并组织好赛前的强化训练工作。  

5.负责做好参赛教师、学生的报名工作;做好培训辅导和竞赛期间的师生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6.对训练过程进行指导、督促与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整个竞赛项目过程的宣传工作,及时广泛收集竞赛的有关信息,与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8.负责竞赛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与活动总结。  

三、竞赛审批立项  

除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级竞赛外,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需要参加的竞赛,需由各二级学院(部)事前办理竞赛审批立项手续,报各职能部门审核,对审核合格且经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经审批立项的竞赛项目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奖励;未经审批的项目,不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四、奖励办法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及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等竞赛,对获奖学生和指导老师,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教师以学校的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1.教师以学校的名义参加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团体赛按人均发放标准发放,由负责人按工作分工情况确定团队成员具体分配标准)  

2.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团体赛按人均发放标准发放,由负责人按工作分工情况确定团队成员具体分配标准)

3.经批准立项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竞赛项目(含省级),其赛前培训、选拔等工作给予40学时/项目的基本工作量补贴。

4.对积极参与、组织国家和省级一类竞赛且取得一等奖的有关单位,给予组织奖。

5.教师获奖情况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学生以学校的名义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以上所获得奖励学分可用于代替相应课程学分,但每一竞赛项目所获得奖励学分只可代替一门课程学分。

3.对获奖学生给予公开表彰;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五、其他  

1.大学生创新竞赛项目包括教育部批准的所有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可参照竞赛项目奖励标准依据获奖名次给予一定奖励。  

2.在同一竞赛的子项目竞赛中多次获奖的,取其在子项目竞赛中获得的最高名次给予奖励,同类不同级别的竞赛,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一年内同一教师作为教练指导队数不能超过二个(含二个)  

3.以学校名义参赛的奖杯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存;奖状、证书由职能部门备案后交获奖者持有。  

4.本办法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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