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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0-10-15 10:43  

附件1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

7.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或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

8.参照当年武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平均生活费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以下,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9.其他经班级评议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1-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1-2)。

第十二条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二级学院复核确认。

已报到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符合其中一项致贫原因或情形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各二级学院可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建档备案:

(一)大数据分析,提供能够反映其消费低于武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据。

(二)电话访谈,电话访谈其父母、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居民2人及以上并做好访谈记录。

(三)信函索证,函询其家庭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委员会并提供回函材料。

(四)实地走访,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深入其家庭常住地、宿舍、食堂、实习单位等走访并做好记录。

(五)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核实方式。

各二级学院、班级(或专业)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3个等次: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十五条每年秋季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将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1-1),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1-2),并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组织认定

1.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建立学校、学院和班级(或专业)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二级学院要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入库和系统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二级学院、班级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全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校、院两级督查机制和主体责任清单。各二级学院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结果进行督查并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取消其在校期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条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建立校、院两级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当年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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