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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实施细则
2020-10-20 10:48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面向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布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统筹、监督和部署。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管理督促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对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推荐初评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和资助等次初步认定工作。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实施方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指标为准。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进行确定。推荐评审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初评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当年学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部门审批。

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办法见当年国家奖学金预评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及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由学校财务处据实发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评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40%(含40%)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 励志奖学金评审期间,学生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2-1)。

第十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指标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初评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当年学校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部门审批。

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办法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工作通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标准及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由学校财务处据实发放。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推荐评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期间,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2-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总名额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指标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等级根据当年实际可划分2-3档,原则上特别困难等级学生可申请国家一档或以下等级助学金,困难等级学生可申请国家二档或以下等级助学金,一般困难等级学生只能申请最低档助学金,不得越级申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二级学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初评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初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及时间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由学校财务处据实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作为推进学校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对其资助并在下一学年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资助及评优评先奖励: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全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情形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当年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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