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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考务工作方案
2016-05-26 08:52  
各二级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

 

湖北省 2016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 5 28 -5 29 日在我校举行,为确保考试顺利有序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 28 日(周六)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 29 日(周天)
上午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务工作领导小组

 

主考:余小三

 

副主考:姬中英

 

组员:刘浩   钟辉   潘峻岭   王静敏   孙远伟   林望春   陈庆九   刘开文   张术平   帅海燕

 

下设八个工作组:

 

(一)考务组:负责安排、组织各二级学院监考培训;负责制定发放考务通知、印发《监考人员须知》;负责准备考务用品;组织考前检查;负责考场签到、统计等事宜;负责提供宣传标语内容及悬挂点;提供考试铃声时间;负责与武汉市人事考试院沟通联系考试相关事宜。

 

组长:刘浩

 

副组长:张术平   帅海燕

 

组员:教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部)院长。

 

(二)综合协调组:负责考场以外的综合协调;负责武汉市人事考试院领导的接待。

 

负责人:钟辉    

 

(三)宣传组:在学校附近交通要道设置道路指示牌,在学校南北大门及设置考场的楼栋入口处等,悬挂醒目的“ 2016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标志横幅,在校内的主要道路、交叉路口等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方便考生应试。负责张贴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提前张贴考场安排表、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

 

负责人:潘峻岭   工作人员:马琼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考试期间水、电保障、就餐、饮用水和教学楼开关门、考场清洁、考生休息点、班车接送等相关工作。

 

负责人:林望春

 

工作人员:倪东   刘宏   张玉林

 

(五)医疗组:做好考试期间公共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流行及食品中毒事件发生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人:林望春     工作人员:胡滨

 

(六)保卫组:负责邀请在考试当天辖区公安部门指派公安人员(需携带警务通到考试现场维持秩序),负责考试期间的考场封闭,外来车辆停放及指引,校园安全等相关保卫工作。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考试期间对考场及周边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无证件人员进入。

 

负责人:陈庆九     工作人员: 10 名(含保安)

 

(七)考试信号组:负责考试期间铃声及信号屏蔽工作。

 

负责人:刘开文     工作人员:李小明

 

(八)监察组:负责对考试实行全过程监督

 

负责人:王静敏     工作人员:赵群

 

 

 

二、 考务工作人员安排

 

 

5 28 日(周六)一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 101 (第 001 —— 040 号考场,共 40 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帅海燕

 

工作人员:王超   刘涛   万淼   郭珊珊   康玲   陈然

 

第一监考: 40

 

张星
晏新年
王连德
孙继祥
王军
姜静思
刘洋
刘聪
杨仪泽
余项树
崔永孝
王伟祥
刘丹
蔡昕
单小容
叶妮娅
李万达
刘文勤
杨正祥
祁玉婷
蔡传欣
李春华
谈华军
李志特
倪泽龙
张桂红
商林
宋艳丽
陶小平
高曦
吴飞
梅慧
赵新
龙萍
王梦紫
周汉斌
王艳锋
钟雷
黄玮
杜玉林

 

第二监考: 40

 

周凌华
洪少华
桂聪
周舟
蔡明俐
张莹
李峰
杜汉杰
李英
徐恒
罗露露
李耿
何娅红
黄晶
肖红波
徐良雄
陈金华
张亮
李阳
李杨
徐运博
杜娟
何苗
赵海利
严国全
韩琦
费琦
金松鹤
万丽
吴汉
叶红
吴美红
周全
陈燕平
冯贵层
耿俊
周爱成
杨哲
张樱
方冲

 

 

5 28 日(周六)二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 401 (第 041 —— 075 号考场,共 35 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张术平

 

工作人员 :王小里   杨垒   王刚   周威玲   左婷   陈长妍

 

第一监考: 35

 

肖路
周凤丽
吴元祥
石友志
叶国俊
张前进
蔺志勤
江洋
李洁
杨凡
曾婷
彭德金
何川
刘昊
顾敏
刘斌
刘刚
姜玲
袁平凡
李婧
韩燕
余晓玲
龚成
屈亚锋
张思为
姜楠
李爽
莫运晓
刘莉
陈顺良
何细鹏
许杰
邓剑虹
廖子和
王飞

 

第二监考: 35

 

肖桂珍
王俐
熊作梁
彭菲
张烈超
胡超
李林
陈姝
陈李艾伦
王方良
张艳梅
黄璞
孙加运
黄琳琳
肖丹丹
段四梅
刘才华
张凌
朱端友
张波涛
肖萌
李谷
翁玉琴
陈煦
张念群
徐娇
陈香莲
丁立群
黄莹雪
胡娴
何红
张丽瑰
刘明忠
胡惟璇
吕玫

 

………………………………….……………………………………………………………………………………………

 

………………………………….……………………………………………………………………………………………

 

5 29 日(周日)一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 101 (第 001 —— 040 号考场,共 40 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帅海燕

 

工作人员:王超   万淼   郭珊珊   康玲   陈然

 

 

第一监考: 40

 

张星
晏新年
王连德
孙继祥
师光飞
张华
梁娟
刘聪
杨仪泽
余项树
崔永孝
聂文琪
张兰
蔡昕
单小容
叶妮娅
李万达
刘文勤
胡晓君
闻敏玲
蔡传安
李春华
谈华军
李志特
倪泽龙
邢晓敏
周贝贝
宋艳丽
陶小平
高曦
吴飞
梅慧
熊慧
蔡茜
王梦紫
周汉斌
王艳锋
钟雷
曾怡
罗雯

 

第二监考: 40

 

周凌华
洪少华
桂聪
周舟
蔡明俐
张莹
李峰
杜汉杰
李英
徐恒
罗露露
李耿
何娅红
黄晶
肖红波
徐良雄
陈金华
张亮
李阳
李杨
徐运博
杜娟
何苗
赵海利
严国全
韩琦
费琦
金松鹤
万丽
吴汉
叶红
吴美红
周全
陈燕平
冯贵层
耿俊
周爱成
杨哲
张樱
方冲

 

 

5 29 日(周日)二号考场办公室

 

南楼 401 (第 041 —— 075 号考场,共 35 个考场)

 

考场负责人:张术平

 

工作人员 :刘涛   杨垒   周威玲   王刚   左婷

 

 

第一监考: 35

 

肖路
周凤丽
吴元祥
石友志
叶国俊
张前进
蔺志勤
江洋
李洁
杨凡
曾婷
彭德金
何川
刘昊
顾敏
刘斌
刘刚
姜玲
袁平凡
李婧
韩燕
余晓玲
龚成
屈亚锋
张思为
姜楠
李爽
莫运晓
刘莉
陈顺良
何细鹏
许杰
邓剑虹
廖子和
王飞

 

第二监考: 35

 

肖桂珍
王俐
熊作梁
彭菲
张烈超
胡超
李林
陈姝
陈李艾伦
王方良
张艳梅
黄璞
孙加运
黄琳琳
肖丹丹
段四梅
刘才华
张凌
朱端友
张波涛
肖萌
李谷
翁玉琴
陈煦
张念群
徐娇
陈香莲
丁立群
黄莹雪
胡娴
何红
张丽瑰
刘明忠
胡惟璇
吕玫

 

………………………………….……………………………………………………………………………………………

 

 

 

本次考试专设楼层负责人,对责任区域考务工作和考场纪律进行全过程监督把控,具体安排如下:

 

楼层负责人
责任区域
尚洁
2
谢计红
3
陈宏伟
5
黄黎慧
6

 

 

 

三、注意事项

 

1 、考试工作人员审核及培训

 

一级培训:教务处于 5 25 26 日对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进行考务工作培训。

 

二级培训: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于 5 26 日对本学院、部门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考务工作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更换,严禁私自委托他人替代监考,一经查实,将追究委托人及受托人责任。监考教师如有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请回避,并到学校人事处开具相关证明,二级学院审核交教务处备案。

 

2 、请监考老师持本考务工作通知于上午 7 50 ,下午 13:10 分之前到各自的考场办公室报到,由第一监考人领取试卷;第二监考人领取监考牌和考务用品。

 

3 5 28 日(周六), 5 29 日(周日)早间班车发车时间较平时提前 40 分钟,请各位老师注意做好准备,班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不变。

 

当天考试结束后,班车将沿原线路返回,发车时间: 5 28 日(周六) 17:10 5 29 日(周日) 13:10 ,搭乘地点:行政楼右侧。

 

 

附件:

 

1. 监考工作要点

 

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5. 监考人员操作流程

 

6.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教务处

 

2016 5 25

 

 

 

 

 

 

 

 

监考工作要点

 

1、 核对门贴、座位贴信息等,再次校对考试时间。在黑板上书写相关考试信息。

 

黑板板书样本

 

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考点
沉着应试           诚信守纪
5 28   上午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 29   上午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本考场为:教学楼南楼 * * * 教室
考场号为:第 * * * 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必须站在教室门口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 两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得入场,若发现二代身份证原件过期需由在场公安民警核实其身份后,交主考酌情处理。监考人员要明确告知考生,如果使用假证件代考,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予以严肃处理。

 

2B铅笔、签字笔、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外,考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必须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同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装入手机袋内置于桌面左上角,或与其它物品一并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3、考前 10分钟宣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同时强调 如开考后发现手机未关或未放在指定地方,将按违纪处理。 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考试期间视频监控系统全程开启,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参考”

 

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请2名考生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在试卷袋指定位置签名确认。 如有拆封情况,立即报告并将相关情况简要记录在试卷袋相应位置

 

4、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 应先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数量,无误后再逐一发给考生。先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再发试卷。 提醒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正确填涂试卷、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开考后要检查其是否正确填写。对迟到的考生要注意单独提示。

 

5、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 要认真核对考场座次表上姓名、性别、照片与考生的准考证、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及与考生本人的相貌是否一致,并要求考生在座次表进场签字处签名确认。

 

6、开考 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答题卡袋上分别记载缺考情况及相应内容。同时务必在答题卡上完整填写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姓名及填涂缺考标识

 

如查出违纪人员,要根据人社部 12号令的要求,将其违纪行为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且要违纪考生签名,如拒签,监考人员应如实记载。同时还要在其答题卡上填涂违纪标识。并将其准考证、假证件、违纪事实材料、作弊工具等交巡视负责人统一处理。

 

7、 开考60分钟后,考生才能按规定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务必认真检查考生试卷是否完整(防止考生撕下部分试卷带走),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填涂正确。检查合格后要求考生在座次表“交卷签字”栏签字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8、考试结束前 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剩余时间,并再次检查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并 关闭教室前后门,准备回收试卷、答题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一名监考员注视考场动态,另一名监考员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全部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请考生在 座次表上交卷签字处签名,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及试卷一律按顺号分别装入原答题卡袋及试卷袋内。监考人员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对,清点本考场的①试卷、②答题卡、③考场情况记录单、④座次表、⑤试卷袋密封签、⑥答题卡袋密封签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到考务办公室交考务工作人员验收无误封装。

 

铃声设置

 

5 28日 上午                     5 28日 下午

 

08:30(短音) ————考生入场             13:30(短音)————考生入场      

 

08:55(短音) ————考试预备             13:55(短音)————考试预备  

 

09:00(长音) ————考试开始             14:00(长音)————考试开始    

 

12:00(长音)— ———考试结束             16:00(长音)————考试结束      

 

5 29日 上午

 

08:30(短音) ————考生入场        

 

08:55(短音) ————考试预备        

 

09:00(长音) ————考试开始        

 

12:00(长音)— ———考试结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始考试前 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查。

 

二、开始考试 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始考试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三、考生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 ,以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对于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物品、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严禁将上述物品带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如开考后发现手机未关或查看、接听手机,按违纪处理。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五、考试开始时,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皱折、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 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必须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2号)

 

(节选)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 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严格按照监考流程实施监考。遵守监考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在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工作牌。领取试卷时,须 2名监考人员一起领取,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领取试卷后直接到所负责的考场,中途不得逗留或绕行。

 

三、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核对考点、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 5分钟,请2名考生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在试卷袋上签字后,当众拆封试卷袋,在检查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试卷份数是否正确后分发试卷。

 

试卷分发完毕后,应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

 

四、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宣布开始答题。

 

五、考试开始后,应根据考生座次表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 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次表,并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在答题卡上填涂考生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识。

 

六、不得宣读试卷(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加强考场巡查。如发现考生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在考场内睡觉、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从事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

 

九、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十、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前 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二、有权制止任何人将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确保本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无丢失。

 

十三、按规范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对违纪违规、缺考考生及其它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并由2名监考人员和主考签名,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规范有效。

 

十四、考试完毕后,应对本考场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在检查无误后,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分别放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内。

 

十五、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交考点主考或主考指定的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封装。

 

 

监考指导用语

 

开考前20分钟  

 

监考员说 :你们好!欢迎参加湖北省201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你所在的考场是***考点**考场,请核对你的准考证号和课桌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坐错位置,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下面宣读《考场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等相关规定。

 

开考前10分钟    

 

宣读完考场规则等材料后,监考员手举试卷袋宣布 :这是本场考试的试卷袋,请大家看一下,密封完好无损。现在请两名考生上来核验后在试卷袋及袋内答题卡袋上记录,并签名。(验封签名后,当众启封试卷,取出答题卡)现在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请先检查答题卡有无脏污或折叠等,需要更换的请举手报告。先用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指定位置。准考证号从左往右依次填写,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每一竖排只填涂一个对应的数字。答题时,客观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对应题号上填涂。如需修改,务必用橡皮擦干净,再填涂新的答案。不按规定填涂的,责任自负。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请勿折叠。主观题必须用签字笔作答。

 

开考前5分钟    

 

监考员分发试卷宣布 :现在开始分发试卷,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请仔细阅读封二注意事项。听到考试铃声后再向后翻页。如果发现有漏印、错印、重印的,请举手报告。

 

考试开始铃响      

 

监考员宣布 :考试开始,请大家作答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监考员宣布 :现在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大家安排好时间。

 

考试结束铃响    

 

监考员宣布 :考试结束,请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核对试卷和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填写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分别反放在课桌上。等待收取。在清点完试卷、答题卡完毕前,请大家坐在原位,保持安静,不要离开考场。

 

试卷、答题卡收取及交卷签名完毕    

 

监考员宣布 :现在可以离场,谢谢大家的合作。

 

 

 

 

监考人员操作流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说明
28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可带入: 2B铅笔、签字笔、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均为 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9日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主观题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 答题卡上作答。
主观题用签字笔在 专用答题纸上作答
7:50/13:10
监考员到对应的考务办报到。主考重申工作纪律、明确责任。
考务工作人员核对监考员身份、抽签确定考场,发放监考员证、统一核对时间。
8:20/13:20
2名监考员一起签名领取试卷、座次表、监考文具、屏蔽仪等物品直达考场。
在黑板上书写考试时间、科目及注意事项。(板书内容附后)放置并开启屏蔽仪。
8:30/13:30
(第一次铃声)
一名监考员站在教室门口检查考生 准考证、身份证,两证 齐全者才能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另一名监考员督促考生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 关闭后,与非考试准予携带物品一并存放讲台边。
8:50/13:50
宣读 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等,强调考试全程开启了视频监控系统
展示试卷袋,并请两名考生 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验封无误 签名后开启试卷袋。
清点袋内 试卷、答题卡是否与与袋面所标份数相符。
8:55 /13:55    
(第二次铃声
逐一 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涂)准考证号、姓名等。
逐一 分发试卷,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 提醒考生核对考场、座位号,不要坐错位置。
9:00/14:00
(第三次铃声)
铃声一响,宣布考试开始。仔细 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座次表上信息是否相符,并在 座次表上签名。如有不符的,立即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进行处理。
核对答题卡(纸)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场及座位号,如有 坐错应立即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 试卷及答题卡均不得带离考场
09:30—11:40
14:30—15:40
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监考人员 清点缺考人试卷、答题卡(纸),并 填(涂)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姓名等信息。
填写试卷、答题卡袋的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相关内容。
密切关注考场动向,维持考场秩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如有考生违纪,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简要 写明违纪事实,注明违纪代码并在其答题卡上 填涂违纪标识
11:45/15:45
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关闭教室前后门,准备回收试卷、答题卡。
12:00/16:00
(第四次铃声)
铃声一响,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一名监考员注视考场动态,另一名监考员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全部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请考生在 座次表上交卷签名处签名,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
考生退场后
试卷、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后 装入原袋中, 关闭屏蔽仪。
两名监考员一起将试卷和答题卡、《座次表》、《考场情况记录单》交考务工作人员验收无误封装。
特别提醒
1、监考期间不得查看使用手机,不得有答题、抄题、看报刊书籍等与监考无关事宜。
2、考生进场时,认真检查证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入场,同时严防坐错考场。
3、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处理时注意不得影响考场秩序,及时向主考或巡考人员报告,相关违纪证据交巡考人员并做好相关记载。
4、回收试卷时,注意检查试卷是否完整,防止考生撕扯部分试卷带走。
5、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将 监考文具、屏蔽仪、监考牌和试卷、答题卡一并交回考务办公室。
6、结束铃响之前,不得强行提前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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